2024年12月1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移交问题:北大街与西华门十字东北角挖掘沥青路面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挖掘面积约50㎡,无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北大街与西华门十字正实施雨污水分流工程改造,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意某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宣讲相关法规条款,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并向其现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12月18日,执法人员报大队负责人审批后,该案正式立案。12月23日,经问询调查和案件合议,鉴于行政相对人施工地为交通要道,其行为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执法人员拟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该建议。按照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执法人员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2025年1月26日自行缴纳罚款、按要求完成整改,该案件办结。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2025年1月5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一大队接到问题线索:灞桥区穆将王立交东辅道由南向北占用挖掘人行道约40平米进行雨污水管道施工,无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并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调查核实,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某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开挖市政道路进行实施工程。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对行政相对人调查询问,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同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经大队负责人批准,1月6日正式立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但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消除违法后果,且占用时间比较短,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1月9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月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二大队接违法问题线索:咸宁东路东方绿洲加油站旁有实施工程人员挖掘人行道约16平米,存在无审批手续问题。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确认,实施工程单位为西安某放义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当日,该案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1月10日,大队召开案审会议,拟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按照执法程序,1月17日执法人员又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案件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2024年12月1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到移送问题线索:未央区北三环与草滩八路丁字口东西两侧,有实施工程人员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实施工程单位为陕西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未办理道路占用挖掘行政审批手续。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按照执法程序,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12月20日,根据调查情况,报请大队负责人审批后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大队召开案审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执法人员又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2025年1月1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接转办问题线索:未央区永城路与景云路十字东侧150米处,有实施工程人员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施工方为武汉某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占用城市道路擅自开设施工车辆出入口。其行为已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按照执法程序,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1月15日,报经大队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执法人员向相对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调查结束后,大队召开案审会,执法人员拟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0元。经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拥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1月22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案件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