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原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就某业主方开发建设的XXX5、XXX8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依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材料,而原告作为乙方则负责项目的施工工作。
项目总造价高达15592953.37元,其中原告的施工费用为3621281.37元,工程设计费72425.63元由双方平均分担。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在实施工程人员进场后的14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半后的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完工后的14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过发包人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其中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密保证金)。剩余的5%则作为质保金留存。此外,被告还需按工程营业收入的11%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即398340.95元。工程期限被设定为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8月2日,共计135个日历天。
在协议签订前,原告已于2018年3月15日和16日分两笔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迅速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即2018年8月2日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了项目。
然而,直至2020年1月16日,原告通过向项目监理方南京某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了解得知,业主方实际上已于2019年底通过了项目的竣工验收。尽管被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原告及其项目经理支付了合计2493400元的施工费用,但仍余693327.60元的款项未支付,且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也未予返还。
面对被告的拖欠行为,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恒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判。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被视为有效合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工程完工后14日内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经过审计程序完成后14日内,应支付至审定结果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同时,保证金也应在满足工程结算完毕等条件后10日内返还。
然而,被告却辩称,虽然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尚未进行审计程序,因此剩余的20%款项暂时无需支付。对于保证金的问题,被告也未给出明确的返还计划。
经过审理,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还没完成,因此原告要求支付保证金的主张没办法得到支持。同时,法院还指出,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在扣除11%的管理费和50%的设计费后,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鉴于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基本付清了80%的工程款,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没办法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332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83元,由原告负担579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9290元,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此次诉讼的成功,不仅为原告追回了部分欠款,也彰显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复杂工程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